何謂租賃

「利益」並不是藉由物之所有而獲得,是依利用而產生;汽車與設備之目的是在於充分的使用,「所有」不過是其手段而已,因此產生了以「融物」代替「融資」來獲取設備和車輛的新途徑。企業可透過專業的租賃公司,選擇融資性租賃或營業性租賃而獲得所需車輛、設備等物件。

一般來說,租賃的運作方式有兩種,分為以下;

融資性租賃(Finance Lease; 亦稱資本性租賃)

營業性租賃(Operating Lease)

根據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2條之規定,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採融資性租賃:

(1) 租賃期間屆滿之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承租人。

(2) 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

(3) 租賃期間達租賃物法定耐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者。

(4) 租賃開始按各期租金及優惠承購價格計算之現值總額達租賃資產帳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

非屬融資性租以外之租賃,則為營業性租賃。

如營利事業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處理會計事項者,以上有關融資性租賃之認定,則依國際會計準則(IAS)第17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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